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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高中阶段 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工作的通知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19-09-10 浏览:
各市(州)教育行政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属中职(技工)学校主管部门:
根据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<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科教〔2019〕19号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做好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各地各校要认真按照教财〔2018〕16号和川教函〔2019〕274号文件要求,完善认定工作机制和操作细则,扎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,精准识别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。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,将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申请表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合并,简化办理手续。
二、各市(州)或县(市、区)、省属中职(技工)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,按照当年本地本校“应享受助学金政策总人数不变、平均资助标准不变、总体补助金额不变”的原则,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(“9+3”学生助学金除外)分为1000元、2000元、3000元三档进行发放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档发放的档数和标准的,需按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教育或人社部门同意。执行分档发放时,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,一般应给予2000元及以上的档次。按照“脱贫不脱政策”要求,不得降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前已享受的助学金额度。
三、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工作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,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推进分档发放工作的地区和学校,按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教育或人社部门同意后,可延迟到2020年执行。
四、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,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,加大政策宣传力度,做好政策衔接,确保分档发放工作顺利推进。
我省以前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四川省教育厅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四川省财政厅
2019年9月9日